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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5/07/14
標  題 廚師證書申辦要件
內  容
廚師證書
一、 首次申請要件:
  1、 「相關烹調技術士證」中餐,西餐,技術證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乙份。
  2、 身分証正本、影本乙份。
  3、 餐飲機構3個月內任職證明(或所屬工會證明)正本乙份。
  4、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3張。
  5、 一年內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乙份。檢查項目必備:A型肝炎(抗體)、肺結核(X光)、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眼疾、傷寒等要項。
  6、 證書申請費500元整。
二、 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填妥切結書,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證書號應加列「補」字。
三、 申請辦理破損補發者,需填妥切結書辦理。其舊廚師證書應由補發單位截角收回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四、 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函請衛生機關處辦。
廚師證書展延
一、 廚師證書每四年辦理展延,以大小各一張。
二、 展延須備:
  1、 「廚師證書」大小張正本繳還。
  2、 「相關烹調技術士證」影本乙份。
  3、 身份証影本乙份。
  4、 四年內參加衛生講習,每年至少8小時之證明正本及影本(驗畢正戳章發還)。
  5、 餐飲機構3個月內任職證明(或所屬工會證明)正本乙份。
  6、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3張。
  7、 一年內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正本乙份。檢查項目必備:A型肝炎(抗體)、肺結核(X光)、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眼疾、傷寒等要項。
  8、 證書申請費500元整。
  9、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 申辦、換證(展延)、遺失(附切結書)、破損者每次酌收工本費500元,辦理變更工作地點者工本費300元。
廚師證換發新版證書收取費用說明
一、 舊證已達展延期(4年)者:比照首次申辦新證收費 辦理。
二、 辦理新證者:比照新證收費。
西餐烹調技術士得持證換發廚師證書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6月1日FDA食字第1000021821號函辦理。
二、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29條規定,西餐烹調技術士得換發 廚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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