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性質不同: |
1、 |
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 |
2、 |
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非受託管理性質。 |
二、業務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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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 |
2、 |
包租業經營範圍除上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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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收入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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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管業係以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實務上常以租賃住宅月租金之一定比例為計算基礎,並於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約明。 |
2、 |
包租業係獲取承租後轉租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