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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展延!配合防疫政策,不動產專業人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延長至111年4月1日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之有效期限,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03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4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依據內政部110年12月0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148號函及同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64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