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號查詢 |課程資訊 |交通資訊 |回到首頁|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0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