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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5/10/30
標  題 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  容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3年6月30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是於今(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使勞工退休金請領更具彈性,因此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監理之權限由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調移至該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其監理涉及廣大勞工之權益,定明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之方式,並就監理事項、程序等授權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2.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修正條文第5條、第33條、第34條、第41條至第44條)

3.為使年滿60歲且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之勞工,其退休生活之規劃更具彈性,並考量現行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得以年金給付方式請領,可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增訂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修正條文第24條)

4.考量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累積金額不高或其身體狀況不佳時,倘強制其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所領月退休金更形減少,恐影響其退休基本生活,爰刪除退休後強制投保年金保險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5.增訂已請領月退休金之身心障礙勞工於請領年限前死亡時,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其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6.為有效管理勞工退休金專戶及避免耗費過多行政成本,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逾期未請領退休金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7條)

7.為維持勞工本人退休後經濟生活安全之狀態,另基於勞工退休金專戶管理之目的,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修正條文第28條)

8.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勞工權益,提高罰鍰額度,並增訂公布經依該條例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之1、第48條、第53條之1)

9.為確保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增訂事業單位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對於退休金、滯納金等債務負清償責任;勞工保險局對於雇主未依該條例繳納之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工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之債務免責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第54條之2、第54條之3)


轉自: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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